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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今日正式发布新版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及合同(10.1版),此次仅修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原合同变更条款内容详见附件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通知书》。
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第一百二十四条约定,签署原合同的投资者自公司发布条款变更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内容;若投资者对所修改的内容存有异议,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特此通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日